责任保险合同的特征表现为:
1、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人赔偿保险金。
2、责任保险的标的为一定范围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非损害赔偿责任不能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如刑事责任就不能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
3、责任保险不能及于被保险人的人身或其财产。责任保险的目的在于转移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以,当被保险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发生损失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责任保险合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而订立的保险合同。
4、保险最高限额给付。由于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的不确定性,所以,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不可能约定保险金额,只能约定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而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均以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为限。
5、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标的范围:
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经营实践,凡是社会成员在日常的生产和生活中有可能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使其成为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能够成为责任保险合同之保险标的的责任风险须具备下述要件:
第一,应当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二,应当是被保险人基于一般过失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应当存在着被保险人的民事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四,应当是被保险人向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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