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泌阳县人民法院:离婚放弃共同财产 逃避执行被判刑罚

来源:中华网河南时间:2023-07-26 16:49:06


(资料图片)

我“没有钱”,我“离婚了”,我“没有房”——近日,被告人王某因欠债后抗拒法院执行,离婚时“自愿放弃分割婚后财产、债务自担”,试图逃避还款义务,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王某借曹某50万钱款不还,曹某将王某诉至泌阳县法院。泌阳县法院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以调解的方式审结了曹某和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2018年11月21日,泌阳县法院作出“限被告人王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依照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的执行裁定书。2019年2月3日,王某因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被司法拘留。2019年2月,王某之妻关某将王某起诉至泌阳县法院,诉求离婚。泌阳县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离婚调解协议书中,王某自愿放弃分割婚后财产,王某所欠债务自己偿还。之后,关某便将尚东房屋以50万元的价格卖给案外人。曹某将王某、关某诉至泌阳县法院,请求撤销王、关离婚调解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泌阳县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在和关某离婚过程中,自愿放弃分割财产,使用无偿转让财产的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造成王某无力偿还曹某欠款的能力,致使法院生效裁定无法执行,遂作出撤销王某、关某离婚调解书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处理。2023年4月28日,曹某之子出具收据,收据注明:今收到关某支付王某房屋财产价值23万元整,该款抵曹某申请王某的执行款。

法院审理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未报告财产状况,经人民法院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未执行,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采取协议离婚方式转移财产、妨害执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泌阳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官普法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公民的义务。被执行人须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如存有侥幸心理,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反而通过各种手段隐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为了维护诚信制度体系建设和国家司法权的权威和严肃性,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以身试法者必将绳之以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安坤 党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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